為緩解電力企業生產經營困難,保障電力供應,促進資源節約,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電力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電〔2008〕207號)精神,決定適當提高華中電網電價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華中電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1681號
- 屬性:檔案通知
- 檔案號:發改價格[2008]1681號
- 相關單位:各級發改委等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慶省(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華中電監局,鄭州、長沙、成都電監辦,華中電網公司:
為緩解電力企業生產經營困難,保障電力供應,促進資源節約,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電力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電〔2008〕207號)精神,決定適當提高華中電網電價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調整上網電價
(一)為緩解煤炭價格上漲的影響,適當提高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華中電網有關省(市)電網統調燃煤機組(含熱電聯產機組)上網電價(含稅,下同)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湖北省2.3分錢、湖南省1.8分錢、河南省2分錢、江西省1.5分錢、四川省2.09分錢、重慶市2.7分錢。同時適當提高部分電價偏低、虧損嚴重電廠的上網電價,有關電廠具體電價水平見附屬檔案一。
(二)提高符合國家核准(審批)規定的新投產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省級電網統一調度範圍內,安裝脫硫設施的新投產燃煤機組(含熱電聯產機組)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分別調整為:湖北省0.405元、湖南省0.4205元、河南省0.3692元、江西省0.4元、四川省0.3687元、重慶市0.3643元。未安裝脫硫設施的機組,上網電價在上述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扣減1.5分錢。新投產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後,上網電價一律按上述價格執行。
(三)三峽電站向華中有關省(市)送電價格每千瓦時分別提高為:湖北省0.2306元、湖南省0.2397元、江西省0.255元、河南省0.2389元、重慶市0.229元;落地電價每千瓦時分別提高為:湖北省0.2927元、湖南省0.3021元、江西省0.3179元、河南省0.3012元、重慶市0.291元。三峽電站送華中有關省(市)結算的輸電價格和輸電準許損耗率仍按發改價格[2003]1028號檔案規定執行。
(四)河南省中原燃氣電力有限公司、鄭州燃氣發電有限公司暫執行臨時上網電價每千瓦時0.48元。
(五)二灘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向重慶送電計畫電量的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278元。重慶市小水電最低保護價提高為每千瓦時0.22元。
(六)為鼓勵水電資源開發,緩解水電企業成本增支壓力,提高湖南省低價小水電上網電價每千瓦時1.5分錢;其它水電企業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5分錢。
二、為逐步理順電網輸配電價,補償冰雪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慶省(市)電網輸配電價每千瓦時分別提高0.45分錢、0.55分錢、0.2分錢、0.45分錢、0.21分錢和0.5分錢(均含華中電網公司輸電費)。
三、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提高到每千瓦時2厘錢,其中,對居民生活用電和化肥生產用電仍維持原標準。
四、適當提高銷售電價水平。有關省(市)銷售電價平均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湖北省2.98分錢、湖南省2.5分錢、河南省2.67分錢、江西省2.1分錢、四川省1.33分錢、重慶市3分錢。各類用戶電價具體調整標準見附屬檔案二至附屬檔案七。
五、本次調價對居民生活用電、農業和化肥生產用電價格不作調整;四川省列入國家地震災後重建規劃的縣(市、區)各類用電價格不作調整。
六、適當調整銷售電價結構。提高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的比重;拉開各電壓等級間的差價。河南省商業、非普工業用電價格實行同價;江西省工業園區工業電價與江西電網實行同價。
七、以上電價調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見電量)執行。
八、電力企業要加強管理,挖潛降耗,努力消化煤炭價格上漲等成本增支因素,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穩定。
九、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措施及時貫徹落實。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為緩解電力企業生產經營困難,保障電力供應,促進資源節約,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電力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電〔2008〕207號)精神,決定適當提高華中電網電價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調整上網電價
(一)為緩解煤炭價格上漲的影響,適當提高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華中電網有關省(市)電網統調燃煤機組(含熱電聯產機組)上網電價(含稅,下同)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湖北省2.3分錢、湖南省1.8分錢、河南省2分錢、江西省1.5分錢、四川省2.09分錢、重慶市2.7分錢。同時適當提高部分電價偏低、虧損嚴重電廠的上網電價,有關電廠具體電價水平見附屬檔案一。
(二)提高符合國家核准(審批)規定的新投產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省級電網統一調度範圍內,安裝脫硫設施的新投產燃煤機組(含熱電聯產機組)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分別調整為:湖北省0.405元、湖南省0.4205元、河南省0.3692元、江西省0.4元、四川省0.3687元、重慶市0.3643元。未安裝脫硫設施的機組,上網電價在上述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扣減1.5分錢。新投產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後,上網電價一律按上述價格執行。
(三)三峽電站向華中有關省(市)送電價格每千瓦時分別提高為:湖北省0.2306元、湖南省0.2397元、江西省0.255元、河南省0.2389元、重慶市0.229元;落地電價每千瓦時分別提高為:湖北省0.2927元、湖南省0.3021元、江西省0.3179元、河南省0.3012元、重慶市0.291元。三峽電站送華中有關省(市)結算的輸電價格和輸電準許損耗率仍按發改價格[2003]1028號檔案規定執行。
(四)河南省中原燃氣電力有限公司、鄭州燃氣發電有限公司暫執行臨時上網電價每千瓦時0.48元。
(五)二灘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向重慶送電計畫電量的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278元。重慶市小水電最低保護價提高為每千瓦時0.22元。
(六)為鼓勵水電資源開發,緩解水電企業成本增支壓力,提高湖南省低價小水電上網電價每千瓦時1.5分錢;其它水電企業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5分錢。
二、為逐步理順電網輸配電價,補償冰雪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慶省(市)電網輸配電價每千瓦時分別提高0.45分錢、0.55分錢、0.2分錢、0.45分錢、0.21分錢和0.5分錢(均含華中電網公司輸電費)。
三、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提高到每千瓦時2厘錢,其中,對居民生活用電和化肥生產用電仍維持原標準。
四、適當提高銷售電價水平。有關省(市)銷售電價平均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湖北省2.98分錢、湖南省2.5分錢、河南省2.67分錢、江西省2.1分錢、四川省1.33分錢、重慶市3分錢。各類用戶電價具體調整標準見附屬檔案二至附屬檔案七。
五、本次調價對居民生活用電、農業和化肥生產用電價格不作調整;四川省列入國家地震災後重建規劃的縣(市、區)各類用電價格不作調整。
六、適當調整銷售電價結構。提高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的比重;拉開各電壓等級間的差價。河南省商業、非普工業用電價格實行同價;江西省工業園區工業電價與江西電網實行同價。
七、以上電價調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見電量)執行。
八、電力企業要加強管理,挖潛降耗,努力消化煤炭價格上漲等成本增支因素,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穩定。
九、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措施及時貫徹落實。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附屬檔案一、華中電網部分電廠上網電價表
二、湖北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三、湖南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四、河南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五、江西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六、四川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七、重慶市電網銷售電價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